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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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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局关于考证文件

 
 

广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和考试等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公安(分)局交通(治安)防火大队、番禺、南沙、从化公安消防大队,白云山、地铁、水上分局治安防火大队、广州港公安局防火处:
      为进一步贯彻省、市公安机关改革惠民举措的意见,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公消〔2014〕221号)要求,参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和考试等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八条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相关材料为“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此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合格证不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经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可登陆 “广东消防网”消防培训服务平台 ()进行查询。
3、各大队也要结合工作实际,改进传统的消防安全培训方式,积极推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从“举办培训”向“监管培训”转变,引导社会单位坚持以实践能力为导向,鼓励社会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学习、培训方式,掌握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附件:1、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六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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